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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3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3200号原告:卢某某,女,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双阳小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金华城门市韩满屋服装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50元,共计200元(原告已预交3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玉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