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3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3200号原告:卢某某,女,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双阳小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金华城门市韩满屋服装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50元,共计200元(原告已预交3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玉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