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佰中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佰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刑初字第00250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佰中,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月7日分别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六个月、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年3月5日减刑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月7日该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4)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佰中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佰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刘佰中骑摩托车携带塑料桶、塑料管等工具在常德市武陵区多个工程工地内先后四次共盗得他人压路机、挖机油箱内的柴油450公斤。所盗柴油经常德市武陵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851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一时许,被告人刘佰中窜至武陵区紫菱路工程工地,趁无人看守之机,将被害人杨某某压路机油箱内的柴油用塑料管抽到塑料桶内,共盗得柴油6桶,总重150公斤。刘佰中以每桶16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共获利960元,均被其挥霍。2、2014年5月6日4时许,被告人刘佰中窜至本市武陵区紫菱路工程工地,趁无人看守之机,采用相同方式盗得被害人杨某某压路机油箱内的柴油4桶,总重100公斤。刘佰中以每桶160元的价格卖给黎某某,共获利640元,均被其挥霍。3、2014年5月8日2时许,被告人刘佰中窜至本市武陵区临岗路蔡家岗路段一工地,趁无人看守之机,采用相同方式盗走被害人陈某甲挖机油箱内的柴油4桶,总重100公斤。刘佰中以每桶16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乙,共获利640元,均被其挥霍。4、2014年5月9日4时许,被告人刘佰中窜至本市武陵区天时沥青厂旁一工地,趁无人看守之机,采用相同方式盗走被害人陈某丙挖机油箱内的柴油4桶,总重100公斤。刘佰中以每桶16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共获利640元。所获赃款用于购买毒品300元,剩余340元被公安机关缴获。同年5月9日7时许,公安干警因发现其形迹可疑,遂跟踪其至位于本市武陵区南坪乡东风9组的租住屋中将其抓获归案。被告人刘佰中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盗窃他人柴油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佰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归案材料;2、户籍资料;3、涉案工具照片;4、证人宋某某、陈某乙、黎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杨某某、陈某丙、陈某甲的陈述;6、(2010)桃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7、武价认鉴字(2014)10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佰中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佰中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佰中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佰中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后,主动交待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佰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4年12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员 张旭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