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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烈民一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况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烈民一初字第00509号原告:况某,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况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况某负担。审判员  刘桂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