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长经开民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高洪明与赵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长经开民保字第00025号申请人:高洪明,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赵文军,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高洪明与被申请人赵文军因交通事故责任发生纠纷,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文军名下的轿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文军名下轿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高洪明提供的石海军名下用以担保的房屋(建筑面积:94.50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彦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