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商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恒盛木业有限公司与高唐县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姜玉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姜玉涛,张秀兰,高唐县田园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442号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金禄,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唐县恒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琉璃寺镇琉璃寺村。法定代表人:姜玉涛,该公司经理。被告姜玉涛,私营企业主。被告张秀兰,农民,系被告姜玉涛之妻。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童军,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唐县田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琉璃寺镇琉璃寺村。法定代表人田春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姜玉涛、张秀兰、高唐县田园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众审 判 员 柳方元人民陪审员 吴菲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