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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侯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侯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张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建勋、张金华,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法定代表人史道泉,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故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66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实收383元,由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