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先章与高庆海、琚总梅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章,高庆海,琚总梅,杨文涛,刘国华,潍坊新利科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百花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子川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民初字第455号原告王先章。被告高庆海。被告琚总梅。被告杨文涛。被告刘国华。被告潍坊新利科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百花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子川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款32936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