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开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江苏李龙食品有限公司与苏州比特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李龙食品有限公司,苏州比特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苏州比特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江苏李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伏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岩,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谢奇,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比特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建洪,职务总经理。被告苏州比特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以下称比特姆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青璜路1号。负责人任建洪,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食品公司与被告比特姆公司及特姆江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以比特姆公司诉李龙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已在本院审理,李龙食品公司就该案提起反诉并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因该两案合并审理,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请求免予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李龙食品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食品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陈建淮代理审判员 高晓文代理审判员 周 丰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