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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都民初字第0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颜立强与盐城市世纪经典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立强,盐城市世纪经典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都民初字第0901号原告颜立强,男,汉族,居民。被告盐城市世纪经典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翠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咏桦,江苏刘咏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立强与被告盐城市世纪经典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立强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兵审 判 员  邵 静人民陪审员  蔡宝群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聂玉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