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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一)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丁雪亮与邹泽华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雪亮,邹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天民(一)初字第87号原告丁雪亮,男,回族,1980年4月30日出生,系青海省祁连县人,现住青海省祁连县。被告邹泽华,男,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系四川省荣县人,现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受理原告丁雪亮诉被告邹泽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邹泽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借贷关系是民事委托合同,天峻县木里镇并不是被告经常居住地,本案应当由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因修理车辆而欠款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天峻县,因此天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本案应当由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邹泽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达哇吉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才旦拉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