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孝感中行终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彭新芳、祝凡梅等与云梦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新芳,祝凡梅,滕二毛,王祥,叶恒山,杨亚安,吴望坤,李兴旺,云梦县国土资源局,王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孝感中行终字第000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新芳。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凡梅。上诉人(原审原告)滕二毛。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祥。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恒山。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亚安。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望坤。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枫栖路。法定代表人刘大毛,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王金明。上诉人彭新芳、祝凡梅、滕二毛、王祥、叶恒山、杨亚安、吴望坤、李兴旺(以下简称彭新芳等八人)因诉云梦县国土资源局、云梦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云梦县人民法院(2014)鄂云梦行初字第000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所述的云梦县农房建材成套供应公司与云梦县宏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分别于2005年11月和2010年9月改制,改制后,原告彭新芳等人不再属于原云梦县农房建材成套供应公司的职工,与上述两公司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关于上述两公司的土地登记信息公开事宜,原告彭新芳等八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无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彭新芳等八人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彭新芳等八人起诉的理由是:被上诉人未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不作为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上诉人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向被上诉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上诉人彭新芳等八人起诉被上诉人不作为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对彭新芳等八人的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上诉人诉讼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祁国华审判员 黄 伟审判员 张耀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