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淄民一终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于江与王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燕,于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民一终字第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燕,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江,无业。委托代理人:夏侯春辉,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海燕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海燕又以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海燕以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海燕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上诉人王海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静审 判 员 陈吉忠代理审判员 庞风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