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初字第43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被告左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亲友做调解工作,现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长 万永忠审判员 雷 群审判员 余小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先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