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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初字第43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被告左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亲友做调解工作,现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长  万永忠审判员  雷 群审判员  余小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先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