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诉前调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陆建平与夏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诉前调字第00213号原告:陆建平,男,1991年5月25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社区××号。委托代理人:陈九富,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孟春,男,1989年1月13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光华村××队××号。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建平诉被告夏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建平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陆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平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