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包头市神润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包头市神润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商初字第231号原告: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阳城街南。法定代表人:贾长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伟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毅,公司法律顾问。一般授权。被告:包头市神润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110国道682.5公里北侧。法定代表人:渠天盛,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神润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包头市神润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包头市神润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晓伟审 判 员 任 超人民陪审员 杨文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