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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梁月芳与裴海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月芳,裴海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227号原告梁月芳,女,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现住山阴县岱岳镇先进巷一区xx号。被告裴海洋,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司机,现住山阴县同太南路和顺小区x栋x楼西门。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月芳与被告裴海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月芳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月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月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月芳负担。审判员 王 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文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