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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修旺与李言寿、杨奎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修旺,李言寿,杨奎涛,刘刚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商初字第431号原告刘修旺。被告李言寿。被告杨奎涛。被告刘刚成。原告刘修旺与被告李言寿、杨奎涛、刘刚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修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3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利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峪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