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修旺与李言寿、杨奎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修旺,李言寿,杨奎涛,刘刚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商初字第431号原告刘修旺。被告李言寿。被告杨奎涛。被告刘刚成。原告刘修旺与被告李言寿、杨奎涛、刘刚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修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3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利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峪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