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瀍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柯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瀍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钱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士兵,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徐柯通,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审判员 郭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