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883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王太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XXX。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唐某甲。原告黄某诉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太德、XXX,被告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我与被告唐某甲均系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职工,在工作中认识。××××年××月,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相处中得知被告唐某甲曾经离过三次婚。我以为双方为同事,更容易交流和沟通,加之被告唐某甲有三次失败的婚姻,懂得珍惜,便怀着美好的愿望,于××××年××月××日,与被告唐某甲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男孩唐某乙。婚后,被告唐某甲开始迷恋网络游戏,并在家中抽烟,不做家务,我们经常吵架,被告唐某甲甚至将家中窗户及玻璃砸掉。我及孩子感受不到温暖,没有最基本的安全保障,期间,我与孩子到娘家居住,后在其道歉后才回去,但夫妻生活一直磕磕碰碰。2012年6月,我们购买了新房,搬家入住,原以为新的环境可以改变其性格,可是,被告唐某甲更加疯狂。没有几天,其与我吵闹一直到深夜,孩子也受到惊吓,后来演变为,唐某甲拿刀砍家具,威胁我滚出家门,给孩子造成了巨大的心理阴影。此后,我担心人身安全,搬至我妹妹家住,并定期回家做家务、看孩子,可唐某甲不让我进门,我只得向警方求助。结婚多年以来,我们一直吵吵闹闹,矛盾不断,家中没有一点温馨和幸福,我为了孩子和家庭忍辱负重,这些并没有换得唐某甲的同情和谦让。我与唐某甲无法共同生活,从2012年6月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1、判令原告黄某与被告唐某甲离婚;2、孩子唐某乙由原告黄某抚养,被告唐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由被告唐某甲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唐某甲辩称:1、原告黄某的诉称不属实,我与其是有感情基础的,她年龄比我小很多,但我与其恋爱2年后结婚,共同生活十几年,养育孩子长达8年;2、婚后我们一起共同面对很多困难,工作压力很大,为了改善生活环境,我向亲戚借钱买房,用爸爸的钱买车;3、为了原告黄某的工作发展,我在家主动做家务,诉状陈述的有些属实,有些不属实,我并没有实施家庭暴力,发生矛盾是因为家庭琐事;4、原告黄某起诉离婚,因为她工作的提升,地位的提升,对我有些看不惯,她经常出去应酬回来很晚,但我能理解,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唐某甲均系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职工,在工作中相识。××××年××月,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唐某甲系再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唐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两人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黄某不满被告唐某甲有抽烟等不良嗜好,对家庭照顾较少,加之经济问题等原因而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激化。现原、被告就离婚事宜协商未果,故而成诉。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有原告黄某提交的结婚证、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关爱,互相理解。本案中,原告黄某与被告唐某甲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长期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子女,证明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处事方式及经济问题等产生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影响,但被告唐某甲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证实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希望原、被告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加强交流,消除隔阂,多从对方的角度出发考虑和处理问题,维持家庭幸福和睦,故对原告黄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五堰支行;帐号:17×××33-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代理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帆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