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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044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郭书贞、周文锦与赵永刚、宿州市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书贞,周文锦,赵永刚,宿州市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04423号原告:郭书贞,女。原告:周文锦,女。委托代理人:王茹茹、李宁,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刚,男。被告:宿州市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书贞、周文锦诉被告赵永刚、被告宿州市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书贞、周文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80元,由原告郭书贞、周文锦负担。审判员  薛丽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