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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35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再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3526-2号申请执行人: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谢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再苗,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民初字第436号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诉张再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张再苗尚欠申请执行人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1904684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9870元、执行费214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35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孟祥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