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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中刑减(假)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张祥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祥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刑减(假)字第2638号罪犯张祥军,男,汉族,1985年7月16日出生,重庆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6年7月3日作出(2006)乌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祥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中,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9年3月5日起到2028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本院于2010年、2013年裁定减刑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4年6月26日提出对罪犯张祥军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报称,罪犯张祥军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三次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祥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突出,先后于2013年1月、5月、2014年1月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三次,2013年10月、2014年1月获得表扬二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祥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祥军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张 亚 豪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艾 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