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中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何雨松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中执字第52号被执行人何某某,男,生于1989年5月,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南岸区,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宏声路阳光小筑。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在达州监狱服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3)通川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某某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2014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某某已于2014年7月8日将罚金3000元缴纳至本院代收帐上,履行了该判决的罚金部份。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3)通川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对何某某处罚金3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忠审判员 罗宏伟审判员 苏 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拥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