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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何雨松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中执字第52号被执行人何某某,男,生于1989年5月,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南岸区,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宏声路阳光小筑。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在达州监狱服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3)通川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某某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2014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某某已于2014年7月8日将罚金3000元缴纳至本院代收帐上,履行了该判决的罚金部份。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3)通川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对何某某处罚金3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忠审判员 罗宏伟审判员 苏 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拥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