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执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福建中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中奥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厦执审字第5号申请人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170号。法定代表人郭勇毅,局长。委托代理人曾蔚儒、廖志鹏,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福建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谋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爱林,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健,男,汉族,1971年5月4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建中奥电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林琼弘)审 判 员 (纪荣典)代理审判员 (宋希凡)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代书记员( 陈 靓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