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中法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卫文知识产权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卫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中法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法定代表人:张国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江秀峰,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卫文,男,汉族,1966年1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卫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述判决书确定黄卫文赔偿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40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黄卫文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黄卫文名下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的金额以人民币3800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永科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