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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法执裁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恒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爱玉、耿三喜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爱玉,耿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法执裁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恒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开封市。法定代表人:李新民,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爱玉。被执行人:耿三喜。申请执行人恒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张爱玉、耿三喜典当纠纷一案,因被申请执行人张爱玉、耿三喜未按照已生效的(2012)龙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爱玉、耿三喜的银行存款184237元及迟延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爱玉、耿三喜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日生效。审 判 长 栗庆平审 判 员 杨中银审 判 员 秦光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新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