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付某某、胡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芙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付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付某某、胡某某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某某、付某某、胡某某的存款、收入658402.11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