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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城法河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覃志彬、曾庆华、梁浩杰与郭礼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城法河民初字第136号原告覃志彬,男,汉族,1990年1月9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文笔新村1952室,公民身份号码:445302199001090615。原告梁浩杰,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县六都镇茶仔村9号,公民身份号码:441281197807150653。原告曾庆华,男,汉族,1971年3月5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罗桂桥109幢402号,公民身份号码:442827197103050334。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区德龙,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滨培,广东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礼球,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兴云东路金龙桥玉石工艺城雅致工艺,公民身份号码:441227197208010618。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志彬、曾庆华、梁浩杰诉被告郭礼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覃志彬、曾庆华、梁浩杰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志彬、曾庆华、梁浩杰以原、被告拟协商和解为由自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志彬、曾庆华、梁浩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686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6843元,��讼财产保全费1105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7948元,由原告覃志彬、曾庆华、梁浩杰负担。审 判 长  张来喜审 判 员  陆桂秀代理审判员  吴桂桃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伦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