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二中刑减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诺瓦比.舍达克.齐不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诺瓦比·舍达克·齐不祖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刑减字第862号罪犯诺瓦比·舍达克·齐不祖(NWAOBISHEDRACKCHIBUZO),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国籍,护照号码:A00219159,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17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诺瓦比·舍达克·齐不祖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二中刑减字第21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驱逐出境不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二中刑减字第009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驱逐出境不变。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诺瓦比·舍达克·齐不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该犯自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底,累计有效积分达到60分,评定奖励时该犯管理级别为普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诺瓦比·舍达克·齐不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表现较好。上述事实有认罪悔罪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诺瓦比·舍达克·齐不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诺瓦比·舍达克·齐不祖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国惠审 判 员  唐 仑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忠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