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商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朱梅枝与赵文淑、张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梅枝,赵文淑,张树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武商初字第763号原告:朱梅枝。委托代理人:陶胜文,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淑。被告:张树新。被告赵文淑、张树新委托代理人:潘文生,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梅枝与被告赵文淑、张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杜建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梅枝诉称,两被告系夫妻,自2011年起陆续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截止2013年12月17日,共欠借款本金人民币4210万元。2014年1月起,两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停止支付利息,虽经原告多次催讨,所借本金也分文未还。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赵文淑、张树新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210万元。原告为证明其起诉事实,出示了借条、中国工商银行明细帐单、赵文淑与张树新的结婚登记材料。被告赵文淑、张树新辩称:对赵文淑欠原告借款本金421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也予以认可。但该借款为赵文淑个人借款,张树新不知情,且该借款又转借了徐红艳,其也向原告支付了利息5214万元,目前该款无力偿还。要求依法判决。本院对原、被告确认的事实予以认定,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因被告认可,予以确认和采信。综上,经审理,本院结合确认的证据和原告的起诉、陈述,被告的答辩,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赵文淑与张树新系夫妻关系。2011年起赵文淑陆续向朱梅枝借款,并出具借条,其中有写明利息每月结清,也有未写利息。截止2013年12月17日,赵文淑尚有出具给朱梅枝的27份借条,计借款本金4210万元未清偿。本院认为,朱梅枝与赵文淑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赵文淑尚欠朱梅枝借款本金4210万元事实清楚,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朱梅枝可随时主张要求赵文淑归还。赵文淑与张树新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树新与赵文淑有共同偿还责任。赵文淑、张树新抗辩该债务系赵文淑个人债务及已支付利息5214万元,未提供证据证明,朱梅枝也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朱梅枝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赵文淑、张树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清偿朱梅枝借款本金421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150元(已减半),由赵文淑、张树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涂荷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