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汀民初字第19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连雪英诉曾小汀、林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雪英,曾小汀,林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汀民初字第1937-1号原告连雪英,女,1962年7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李心亮,长汀县濯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曾小汀,男,1963年8月3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林笑梅,女,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雪英与被告曾小汀、林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连雪英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小汀、林笑梅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雪英以与被告曾小汀、林笑梅间的纠纷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曾小汀、林笑梅的起诉的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雪英撤回对被告曾小汀、林笑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10元,由原告曾小汀、林笑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桃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丘宇涛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