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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召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宋某与卫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召民初字第668号原告宋某,女,生于1977年2月8日。被告卫某,男,生于1974年11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4年7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李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景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