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温州神光建设工程公司、鲜八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神光建设工程公司,鲜八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108号原告: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新团。委托代理人:林上幸。委托代理人:林明霞。被告:温州神光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道生。被告:鲜八里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锡星。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神光建设工程公司、鲜八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14元,减半收取4857元,由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尚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 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