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钊伟宾与陈宝珍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钊伟宾,陈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钊伟宾。被执行人陈宝珍。依据(2014)二民速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钊伟宾与被执行人陈宝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户名为刘春才的房屋(吉房权通字第1879号,建筑面积84平方米)过户更名为钊伟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攀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