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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钊伟宾与陈宝珍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钊伟宾,陈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钊伟宾。被执行人陈宝珍。依据(2014)二民速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钊伟宾与被执行人陈宝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户名为刘春才的房屋(吉房权通字第1879号,建筑面积84平方米)过户更名为钊伟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攀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