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象法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漓江出版有限公司现住桂林市南环路22号与陆远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漓江出版有限公司现住桂林市南环路22号,陆远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漓江出版有限公司现住桂林市南环路22号被执行人:陆远众,男现住上海市闸北区宝源路209弄1号604室本院在执行漓江出版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陆远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陆远众居住地及财产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4)象执字第150号的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李隆清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