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执字第23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荣立佳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荣立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字第2368号罪犯荣立佳,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6日作出(2000)一中刑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131007.65元。后该犯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5日作出(2001)高刑终字第01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0日作出(2003)津高刑一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3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本院以(2006)一中刑执字第5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以(2008)一中刑执字第32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5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44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8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3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4年6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荣立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荣立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全监表扬二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荣立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荣立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3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