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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952号原告王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