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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商初字第07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鲍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商初字第0739号原告鲍凯,男,1990年9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俊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62号。负责人黄建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泰、华佳科。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凯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凯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鲍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鲍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晟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花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