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周商初字第0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吴义伟与昆山品泰来精密模具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义伟,昆山品泰来精密模具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周商初字第0179号原告吴义伟。被告昆山品泰来精密模具工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32126-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233号4幢。法定代表人郭玉华。原告吴义伟与被告昆山品泰来精密模具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依法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或缴纳公告费,但原告至今仍未提供正确地址或缴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既不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亦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公告费用。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诉讼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吴义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