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沙民初字第0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成与苏州三安世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苏州三安世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沙民初字第0066号原告王成。委托代理人方磊,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三安世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学孟,董事长。原告王成与被告苏州三安世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的委托代理人方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三安世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成诉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直至2012年10月。2012年4月,原告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前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已经由太仓市仲裁委裁决。被告拖欠原告退休后自2012年5月至10月的工资合计5100元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100元;诉讼费用亦由被告承担。被告苏州三安世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成系被告苏州三安世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的职工。2012年4月19日,被告苏州三安世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载明“公司暂时不能正常生产,决定从2012年4月19号开始放假。放假期间,每天按照30元发放生活费。正式通知开工后,按时回公司上班的,逐月发放生活费,不按时回来上班的不发生活费。”原告王成于2012年5月退休,退休后继续在被告公司工作。2012年3月至10月,原告王成的工资总额为8958.16元。2012年12月31日,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太劳人仲案字(2012)第7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苏州三安世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成2012年3月至10月期间内其退休前的工资3858.16元。现被告苏州三安世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仍拖欠原告王成自2012年5月至10月退休后的工资51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所举通知、工资汇总表、仲裁裁决书,本院所作调查笔录等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王成主张被告苏州三安世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5100元的事实,有通知、工资汇总表、仲裁裁决书,本院所作调查笔录、原告当庭陈述等予以佐证,该事实应予认定。被告苏州三安世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三安世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王成工资5100元。被告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太仓市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市支行,账号:45×××1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苏州三安世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9,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郭玉昆代理审判员 王 月人民陪审员 季建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_书记员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