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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童细妹与林红年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细妹,林红年

案由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707号原告童细妹。被告林红年。本院受理原告童细妹与被告林红年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原告拥有林红年名下宁化县翠江镇牛心坝中环南路5号财富花园商住楼10号楼31个店面25%的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该诉讼标的额可能超过5,000,000元,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依照《》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文博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人民陪审员  冯正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