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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曾金森职务侵占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金森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290号罪犯曾金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作出了(2011)黄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金森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曾金森即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上海市第一中���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以(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4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曾金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以沪司狱北(2014)假字第111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4年7月3日至2014年7月7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对罪犯曾金森进行了讯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曾金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予以假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假意字(2014)95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曾金森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罪犯曾金森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表扬4次、记功2次等奖励,被追缴的违法所得30万元已被发还被害单位,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亦出具了该罪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受的相关调查评估意见。以上事实,有罪犯曾金森的认罪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曾金森在服刑期间表现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代管款处理情况表、社区矫正组织出具的关于罪犯适用假释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金森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已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综合其服刑中的悔罪表现,原判情况及监管条件等因素,适用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建议假释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金森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曾金森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审 判 长  唐 毅审 判 员  冯彦霄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敏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