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易法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赵亚坤.赵臣杰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赵亚坤,赵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易法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韩建军。被执行人:赵亚坤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住易县。被执行人:赵臣杰女,1993年8月15日出生,住易县。申请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赵亚坤、赵臣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0月5日作出的(2013)第(0027)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执行人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法生育子女,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第(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第(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第(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茂喜审 判 员 李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