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岔民初字第0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陈建忠与尤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忠,尤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岔民初字第0632号原告陈建忠。委托代理人何亚军。被告尤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忠诉被告尤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建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於婷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