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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岔民初字第0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陈建忠与尤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忠,尤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岔民初字第0632号原告陈建忠。委托代理人何亚军。被告尤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忠诉被告尤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建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於婷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