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35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赖一×与赵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一×,赵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3587号原告赖一×。被告赵一×。委托代理人赵二×(被告之父)。原告赖一×与被告赵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一×、被告赵一×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一×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赖二×。由于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双方经常因经济收入、子女照顾等问题发生争吵。被告父母的介入导致原、被告双方矛盾激化升级,双方自××××年×月×日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赖二×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并没有矛盾,是我和婆婆之间有矛盾。由于孩子还小,我不希望孩子没有父亲或者母亲,希望可以调和我和原告及其父母的关系,继续好好过日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婚生一子赖二×。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年×月×日搬离婚后住所,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书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双方的感情是深厚的,婚姻基础是牢固的。双方的矛盾主要来源于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一些家庭琐事和婆媳矛盾,并无原则性矛盾。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亦属正常,这些矛盾是可以调和的,对此原、被告均应正确对待。现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希望挽回婚姻,对此,原告应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且婚生子赖二×年幼,双方应本着对家庭、对孩子负责的原则,珍惜以往建立起来的夫妻情义,在生活中互相理解,加强感情交流和沟通,给予对方更多的信任,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赖一×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赖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硕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