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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商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宁阳县中兴工贸有限公司与临沂绿标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阳县中兴工贸有限公司,临沂绿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初字第432号原告宁阳县中兴工贸有限公司,住宁阳县八仙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宁方建,职务总经理。被告临沂绿标机械有限公司,住临沂市河东区旭祥路25号。法定代表人张宝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阳县中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绿标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阳县中兴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5元,保全费888元,共计18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天序审 判 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宿正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窦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