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刑二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张XX、徐XX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刑二终字第77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4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五看守所。辩护人朱凤军,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XX,女,1977年1月13日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4月2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2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张X犯抽逃出资罪、诈骗罪及被告人徐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同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X、徐XX不服,提出上诉。我院于2013年11月5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大同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4年5月14日大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同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X、徐XX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伟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X、徐XX及其原审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朱凤军到庭参加诉讼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案一审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发回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雪雁审 判 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潇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