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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民申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杨天其与王华萍担保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天其,王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申字第1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天其。委托代理人常锡太,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云,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华萍。再审申请人杨天其因与被申请人王华萍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杨天其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宋美云是出借人、申请人是借款人、宋美云向申请人支付了借款、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未偿还借款被宋美云扣划借款本息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再审。被申请人王华萍提交书面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杨天其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虽然本案借款协议上的甲方和乙方,即出借人和借款人出现笔误,但宋美云向杨天其支付借款、杨天其未偿还借款导致宋美云从担保人王华萍名下扣划借款本金、利息的事实清楚,原判杨天其偿还王华萍代偿的借款本息正确。杨天其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法定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天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保俊审 判 员  武 涛代理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雅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