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与石家庄兴赞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梁少江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石家庄市兴赞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梁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X,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XX,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兴赞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XX,该公司业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少江。上诉人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19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南洋机电公司”)认为其与石家庄市兴赞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赞供热公司”)、梁少江共同订立了拆迁锅炉的协议书,兴赞供热公司与梁少江均应承担实体责任。梁少江是否为兴赞供热公司的工作人员有待进入实体审理后查实,故梁少江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天津市津南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该案由原审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兴赞供热公司与梁少江共同答辩认为,梁少江系兴赞供热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员,南洋机电公司与兴赞供热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双方约定将锅炉拆迁安装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曲江村,故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要求驳回南洋机电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洋机电公司主张其与兴赞供热公司、梁少江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提供合同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梁少江作为被告,其住所地在天津市津南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19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李 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