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民申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邹明敏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宁波鸿瑞轴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民申字第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邹明敏。委托代理人:张旭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代表人:姚小荣。一审被告:宁波鸿瑞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城垣。一审被告:慈溪市坎墩浙慈轴承厂。负责人:胡浙慈。一审被告:楼城垣。一审被告:楼亭邑。一审被告:慈溪市工慈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利。一审被告:胡益群。再审申请人邹明敏因与被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一审被告宁波鸿瑞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坎墩浙慈轴承厂、楼城垣、楼亭邑、慈溪市工慈轴承有限公司、胡益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甬慈商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邹明敏于2014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邹明敏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明敏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施晓红审 判 员 吴波杰审 判 员 蔡惠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维珍 来自: